据江苏法制报:历经8次审议、集纳各方智慧,物权法以“2799票赞成”高票通过。物权法五编二百四十七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业主的权益。从不动产登记到车库车位及公共设施的归属,再到房屋拆迁补偿,无不与房地产企业及业主权利义务息息相关,笔者试从物权法对以往法律法规的变更,解析物权法的颁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业主权益的深远影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
1、拆迁补偿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商开发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一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评析:目前在房地产市场,“拆迁难”成为普遍问题。在关注民生的大导向下,地方政府基本采取不作为的态度。由此,拆迁问题的解决将最终体现在司法途径。而从目前的形势来看,在《物权法》通过后,“拆迁难”问题在一个阶段将愈加难以解决。重庆“最牛钉子户”在物权法刚通过的背景下迅速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焦点,基于《物权法》保护私权的立法精神,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大都倾向支持“最牛钉子户”。但问题是,“最牛钉子户”是否是真正的弱势群体?公共利益到底如何界定?作为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江平先生也认为“是不是公共利益,也不是由一个人来决定的”。但是,《物权法》中所谓的“公共利益”到底如何界定,法律本身没有告诉我们。虽然新法尚未实施,但“最牛钉子户”倚仗《物权法》的巨大影响,在司法判决面前有恃无恐,使拆迁纠纷的最后的救济渠道——司法途径也变的无效。这无疑表明了在“拆迁难”问题上,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房地产行业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宗地出让应该更为谨慎,对其法律风险应有更为充分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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